一、《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背景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和《荆门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及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本着“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特殊经济组织。
一是县政府任命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县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除外),部门管理机构正、副职,企业比照正科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监誓,县政府办主任或者受县政府办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是县政府任命的县属企业比照副科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分别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宣誓事项
(一)宣誓程序。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
5.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二)宣誓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宪法宣誓实施办法》注意事项
一是宣誓仪式应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举行。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应及时分批举行。宣誓仪式原则上,半年集中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单独临时举行。
二是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不重复参加宪法宣誓。
三是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四是宣誓仪式应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
五是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保存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公开进行,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相关门户网站报道。